”工商银行的代理人说,“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储蓄
”工商银行的代理人说,“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储蓄
12月6日上午,经过一场被20余名旁观者形容为“算术比赛”的辩论,北京市民段先生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以下简称朝阳支行)当庭宣布开庭审理。结尾。审理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件起因是:段先生在工商银行朝阳支行办理“通知存款”业务计算利息时,发现忽略了“大月”31日的利息。中国北京分公司。去年8月26日,段先生在朝阳支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此后,直至今年8月5日,段先生多次存款取款。段先生认为,工商银行在结息时未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一年内少付利息共计105.86元。在与工行多次交涉无果后,段先生将工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工行少付利息。
谁误解了计息天数
“我的客户在一年内有5次跨月31日的存取款,但我们发现工行对这类业务的计息方式是:31日合并到30日计算。根据这个利息计算方式,这5家商家损失了100多元利息。庭审中,段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上安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表示,工行从未明确告知存款人采用这种计息方式,但在工行“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中北京工行存款利率,明确表示按实际存期计息,利息随本金结清。
对于段先生的提问,代表工行出庭的北京市工商银行法务部人士解释说:“存户与银行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先生使用的计息方式与银行之间存在差异。计息方式,段先生在计息时,以每月31日和30日为两个计息日,而我行是每年360天,每月30天。一日为三十一日,二月亦按三十日计算。”
“我们严格执行央行的规定。”工行代理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自1965年发布《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后有关业务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以来,对计息规则作出规定:利率=年利率÷360。这个计息规则已经使用了40年,我行的计息方式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在12月4日开庭前交换证据时,工商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央行1965年和1992年的两份通知,其中1992年的通知重复了1965年通知规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澄清。
去年5月,央行发布《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汇业务的通知》,赋予我国各银行自主计息权。存款等其他种类存款的计算和结算规则,由经营该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上限的原则制定,类,并应提前告知客户。”
据记者了解,大约在这个时候,一些新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采用这样的规则:日利率=年利率÷365,每年按365天计算利息。
工行代理人表示,目前段先生办理的“通知存款”年利率为1.62%,远高于普通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根据工行网上公告,该类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本金×(年利率÷360)×计息天数。
对此,段先生的律师表示不能接受,“将30日和31日视为同一天计息的规定,违反了与储户约定按实际存期计息的规定。”
工行代理人表示,存期是一个时间段的概念。在央行相关文件中,存款期限一般对应定期存款中“三个月、半年、一年”的概念。通知存款业务诞生后,出现了实际存款期限的表述。不过这个概念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实际的计息期而不是实际的天数。
即使实际存期等于段先生所理解的实际天数,大月三十一天也计入天数,但按照规定“31日和30日视为同日计息”,与30日合并为1日计算。
法庭辩论中,段先生的代理人多次提出“工行第31天不计息”的说法,工行代理人多次更正:“我行第31天不计息,但第31天和第30天合并为1天计算。”
“这是文字游戏,其实就是少了一天的兴致。”庭审结束后,段先生的经纪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工商银行是否履行了告知存款人的义务
庭审中,法官问:“30日和31日算同日计算利息,这种计算利息的方法你们明确告知了吗?”众所周知,已成为行业常态,无须赘述。”
工商银行代理人还表示,2005年9月,工商银行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修订部分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和办法的公告》,其中称:“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其他存款核算规则不变”,并于2005年12月在各网点张贴公告。
在最后的呈现阶段,段先生的经纪人表示:“按照这个计息规则,除非是全年无休、无月无节制地存取款,否则储户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损害。”
工行代表表示:“存款人的利益什么时候会受到损害,什么时候不会受到损害,什么时候利益最大化,那是存款人自己的事,与法律无关。”我们是依法执行的,运气好的话,年利率会高于央行的规定,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由于段先生不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经审理,记者算出“通知存款”每年利息1万元。
工行的算法:1万元×360天×1.62%÷360=162元
段先生的算法:1万元x365天x1.62%÷360=164.25元
由于银行的存款利息是按360天计算的,那么相应的贷款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呢?12月5日,记者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查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计算方法。工作人员询问了两分钟后回复记者:贷款日利率为年利率/360天北京工行存款利率,这与存款日利率的计算方法没有区别,但具体利息是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当记者问及为什么存款按一年360天计算,贷款却按实际天数计算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按上级规定执行的。”
40岁的规定该不该调整?
“作为普通市民,我们对银行的计息方式不是很清楚。工行按照央行规定采用的计息方式不存在违法问题,只是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在经济社会中,大量现金交易是基于储蓄存款合同,金融机构应从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储户利益的角度制定法规政策。”今天下午,朝阳法院就此案召开了“存款利息计算纠纷”专家座谈会,来自法经济学界的专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方面的专家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认为,工商银行按照央行“每年360天,每月30天”的计息方式开展业务经营,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很难说工商银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只是有个问题储户没有明确告知——银行存款的计息是31天合并为30天还是31天计息。很多储户怕这样的做法不知道。
佟强解释了为什么央行在1965年做出这样的规定。当时没有电脑,也没有现在的计算器,计算利率主要靠算盘等手工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它力求方便,从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制定了360天的办法。目前,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已全面实现电子化,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进行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司司长王玉玲表示,虽然央行在1965年就规定利率按360天计算,但在2005年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计息结算规则的选择权交给各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只规定了同档次贷款利率的上限,各家银行可以自主选择。
具体在本案中,双方的纠纷存在历史原因,包括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等,而本案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履行了向社会公开利息计算方式的义务.但告知义务是相互的。银行有义务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对于存款人来说,也有责任和义务明确询问利息的计算和结算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与法学院教授李显东认为,储蓄存款合同的双方不会像贷款合同那样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则应当作出不利于银行的解释。与银行相比,存款人显然处于劣势,法律对银行的要求也不同于对普通人的要求。
银保监会政策法规司司长崔玉清认为,既然规则为合同双方提供了选择,如果公平的话,合同双方应该可以做出选择:银行可以选择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利率。银行可以选择如何指定方法和计息的具体方法,是使用原来的方法还是改变。同时,客户也应该有选择的权利。(王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