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T07—202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资产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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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T07—2024农村产权转让与交易服务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费用、评估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徐州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仅DB5115ICS03。080B02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DB5115/T07—202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发布)2024-07-22宜宾发布2024-08-01实施发布DB5115/T07-2024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宜宾市徐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宜宾市徐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徐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徐州区农业农村局、宜宾市徐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正明、冯明军、陶萍、王翔、龚云川、周莉、赖茂印、程鹏志、朱正国、姜万强。IDB5115/T07—2024农村产权转让与交易服务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费用、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徐州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有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LY/T2407-201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森林资源资产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包括森林、树木、林地、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等。3.2林木林木、林木、包括竹子和树木。3.3林地,包括冠层密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丛地、
3.4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管理为其经营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森林景观资源,包括森林公园、森林游乐区、依托森林的露营地、森林浴场或具有森林环境特色的旅游景点。3.51DB5115/T07—202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标准,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专业意见。行为和过程。3.6森林资源资产清查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详细说明权属、数量、评估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所有拟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质量和空间分布情况。3.7评价基准日在评价结论开始确立的特定日期,形成评价结论过程中选择的各项评价标准和依据在该时间点有效,评价中的所有评价标准均有效在评估基准日。价格标准。3.8资产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报送日之间发生重大事项。4评估原则4.1资产评估应遵循公正、科学、客观、独立、可行的基本原则。4.2应遵循产权主体变化的前提原则和持续资产管理、替代、公开市场的运作原则。4.3遵循“量价分离”的原则,即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与价值量评估相分离。
5评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申报单位(个人)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a)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和置换;b)与森林资源资产合资或合作;森林资源资产出资入股经营或合资;d)从事森林资源资产的租赁业务;e)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f)购买森林资源资产;g)涉及森林资源资产的诉讼;h)自然灾害造成的森林资源和资产损失;i)因非法采伐、乱砍伐、乱占林地造成的森林资源和资产损失;j)林业生产设施,经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k)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6评价机构和人员2DB5115/T07—20246.1评价机构6.1.1具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或省级林业学会颁发的林业勘察、规划设计资质和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6.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如由金融机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街)林业站组成的联合评估机构。.6.2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以下条件:a)熟悉各项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实务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b)敬业敬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能够独立、依法妥善处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中的问题;c)具有林业、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实践和工作经验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规定,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b)敬业敬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能够独立、依法妥善处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中的问题;c)具有林业、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实践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b)敬业敬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能够独立、依法妥善处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中的问题;c)具有林业、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够独立、依法妥善处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中的问题;c)具有林业、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够独立、依法妥善处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中的问题;c)具有林业、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3工作要求6.3.1评估机构和从事评估咨询业务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不承诺评估值。6.3.2与评估方或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评估咨询业务。7评估费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减轻林农负担、尽量少收或不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含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费)可按照《1选定的评估机构3DB5115/T07—2024申请单位(个人)可以选择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交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同时。8.2.2评估委托人提交相关材料委托单位(个人)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8.2.3签订评估委托协议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a)委托方和委托方的名称和住所;b)评价的目的;c)评价的对象和范围;d)评价基准日期、时间、地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e)提交评价报告的期限和方式;f)评估服务费的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g)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h)合同日期及双方签字盖章。8.3资产核查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对评估委托人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中所列资产的权属、数量和质量按照LY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T2407-2015。图纸与实际情况一致后,进行评价。8.4数据收集在进行评价估算前,评价机构应收集和掌握当地林业生产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包括:a)企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相关成本数据;b)木材生产、销售等相关成本信息;c)当地森林种植的技术和经济指标,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d)森林种植账户的历史成本信息;e)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木材和林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f)当地及附近地区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价格信息;g)当地和附近地区林业生产的投资回报;h)各树种的生产工艺表、生产模式、收成预报等数据;i)使用立木量表、原木量表、木材品种产量表、场地指标表等树木测量和管理数据;j)与评价有关的其他信息。e)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木材和林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f)当地及附近地区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价格信息;g)当地和附近地区林业生产的投资回报;h)各树种的生产工艺表、生产模式、收成预报等数据;i)使用立木量表、原木量表、木材品种产量表、场地指标表等树木测量和管理数据;j)与评价有关的其他信息。e)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木材和林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f)当地及附近地区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价格信息;g)当地和附近地区林业生产的投资回报;h)各树种的生产工艺表、生产模式、收成预报等数据;i)使用立木量表、原木量表、木材品种产量表、场地指标表等树木测量和管理数据;j)与评价有关的其他信息。当地和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g)当地和附近地区林业生产的投资回报;h)各树种的生产工艺表、生产模式、收成预报等数据;i)使用立木量表、原木量表、木材品种产量表、场地指标表等树木测量和管理数据;j)与评价有关的其他信息。当地和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g)当地和附近地区林业生产的投资回报;h)各树种的生产工艺表、生产模式、收成预报等数据;i)使用立木量表、原木量表、木材品种产量表、场地指标表等树木测量和管理数据;j)与评价有关的其他信息。
8.5评估与估算评估机构应按照LY/T2407-2015的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与估算。8.6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分析确定评估估算结果,编写评估说明,编制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见附件A),提交委托人。4DB5115/T07—20248.7验证与确认8.7.1委托人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报资产评估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进行资产评估项目的依据或相关证明,勘察设计单位和评估专家是否符合要求;b)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c)评价基准日期d)评价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确;e)评价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规定;性、合法性和完整性。8.7.2审核通过后,向有关单位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核查确认通知书。8.8项目档案的建立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及时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登记备案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9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5DB5115/T07—2024附录A(资料性附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A.1主要内容评估报告应包括标题、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摘要、正文及附件。A.2报告摘要应提供评价业务的主要信息和评价结论。A.3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a)评估委托人和资产所有者简介;b)评估目的;c)评估基准日期;d)评价对象和范围;e)评估值类型和定义;f)评价原则;g)评价依据;h)评价方法;i)评估过程;j)评价结论;k)特殊事项说明;)提交评估报告的日期;o)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签字盖章。A.4评估委托人和资产所有人的简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和评估委托人和资产所有人的简介。A.5评估目的评估报告中陈述的评估目的应具有唯一性,表述应简洁、清晰、清晰。A.6评价基准日期评价报告应明确评价基准日期,
评估基准日期可以是当前时间,也可以是过去或未来时间。A.7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报告应当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价对象的基本信息,通常包括法定所有权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A.8评价值类型和定义评价报告应明确评价值类型和定义,并说明选择值类型的原因。A.9评价原则评价报告应说明评价所遵循的原则。A.10评价依据评价报告应当说明评价遵循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产权依据、价格依据等。A.11